微信里一句话定了广告单?《广告法》第三十条,正在给新媒体广告"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6-09-18 | 来源:李律师讲广告合规

直播带货违约、达人收了钱不按约发布、品牌方以"效果不达标"拒付尾款……新媒体广告纠纷的起点,往往不是内容翻车,而是一纸合同没写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全文只有一句: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别小看这十几个字,它包含了三个关键判断:

1.应当"是强制性义务。订立书面合同不是可选项,而是广告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

2.主体覆盖是两两之间。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每一组关系都应当有书面合同——这正是新媒体生态中最容易漏掉的一环;

3.书面"是一种法定形式要求。它既是为防止事后扯皮,也是为行政监管和责任切割提供依据。配合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

新媒体时代,最大的难题是:谁是广告主、谁是发布者?

传统广告里三主体边界清晰,而在直播、短视频、种草笔记场景中,每个人可能同时"身兼数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施行)给出了明确答案: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适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直播带货构成商业广告的,商品销售者承担广告主责任;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责任;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

也就是说:品牌方找博主"种草",博主可能同时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品牌方打包交给MCN 机构,MCN 是广告经营者;品牌方自己开播卖货,既是广告主也是发布者。主体身份一旦模糊,责任就是一笔糊涂账——而《广告法》第三十条的书面合同,正是"先说清身份、再谈定责任"的起点。

没签书面合同,官司照样打,但风险成倍放大

实践中不少从业者误以为"没签书面合同就构不成合同关系",司法裁判的态度恰恰相反——合同关系可以成立,但举证成本和不确定性极高。近几年的裁判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一:微信+邮件确认,网络广告投放合同虽未盖章仍成立。(2026)沪0113民初20999号案中,合同未签字盖章,但法院根据平台聊天记录、邮件沟通记录认定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广告服务费(共约2.1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

案例二:无书面合同,凭聊天记录和付款记录认定广告合同关系。(2026)云0102民初1406号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法院依据平台聊天记录及付款记录认定建立了广告合同关系,判令支付剩余广告费5.2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案例三:微信协商广告位置、内容、时间,广告合同关系照样成立。(2026)闽06民终1069号案,双方经办人通过平台聊天就广告位置、内容、发布时间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法院认定广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依据"以酒抵偿"的结算合意确认广告费12万元 。

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游乐保"案中,服务商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法院通过"服务商发布产品广告构成要约、消费者购买行为构成承诺"认定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商业广告:广告本身可能成为要约,履约行为可能构成承诺,合同在"无纸化"中照样成立——而成立之后,广告内容、效果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全靠事后证据"复原",哪一环没留痕,哪一环就有争议。

给企业的三个结论:

对收款方(MCN、达人、广告公司):催款靠聊天记录"拼证据",条目不完整就可能收不回钱;对付款方(品牌方):广告效果、发布频次、退款条件没写清,追责无据;对双方:广告内容一旦违法(虚假宣传、未标"广告"等),没有书面合同切割责任,可能连带受罚。

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条款设计才是核心

书面合同只是"及格线",新媒体广告合同的关键条款,至少应覆盖以下几点:

1.主体资格与真实性责任条款。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须符合要求,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2.可识别性义务条款。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合同应明确"谁负责标注、标注失误的责任归属"——这是种草、测评类广告的高频处罚点。

3.发布安排与效果指标条款。平台、账号、发布时间、频次、素材确认流程、数据考核(曝光、转化、保底销售额)都应当量化。直播推广中约定"保底销售额"的,未达标可构成违约——(2026)鄂2801民初6196号案中,推广方未达保底销售额,法院支持退还基础服务费10.1万元 。

4.内容审核与变更通知条款。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内容 。

5.违约责任条款,注意"适度"。直播、经纪类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现象很常见,但司法会结合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综合调减(参见贵州高院发布的网络主播高额违约金调减典型案例、上海长宁法院 MCN 解约典型案例)。违约金写得太"狠",反而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调整,甚至影响条款整体评价。

给三类当事人的落地建议

给品牌方(广告主):

委托 MCN、达人投放,一律签订书面合同,逐项列明推广形式(视频/笔记/直播)、平台账号、发布排期、效果考核与退款机制;

明确约定广告内容须显著标注"广告",并约定因未标注被处罚时的责任承担方;

广告费支付保留书面凭证与结算单,避免以"效果不好"为由口头拒付引发诉讼。

给MCN 机构、达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

与品牌方的合作合同写清主体角色(是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收益分配、账号归属、素材审核权;

保留发布记录、数据后台截图、修改确认记录,作为履行证据;

注意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的边界——主播与机构之间究竟是"合作"还是"劳动管理",指导案例确立的判断标准(管理控制程度、议价权、分成模式)值得作为签约设计参考 。

给企业法务与承办律师:

收到广告类纠纷,第一件事是"证据复原":微信聊天、邮件、平台后台数据、结算记录逐项固定,再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条款效力(参见前述无书面合同判例思路);审查新媒体广告合同时,把"主体角色认定""可识别性标注""广告档案保存(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作为专项风险点 ;撰写或审核直播、种草类合同时,避免"天价违约金"条款,用可量化的数据和分步验收替代模糊描述 。

结语

《广告法》第三十条诞生于传统媒体时代,却在直播与内容电商勃兴的当下迎来"第二春":当人人皆可成为广告发布者,书面合同就是给混乱的广告关系装上"定位器"和"刹车片"。对新媒体从业者而言,一纸规范合同,既是合规的护身符,也是商业的信用凭证。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法院发布案例,仅供参考,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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